GDP政绩、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寻租腐败机会。
其次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房地产贷款等手段,从高房价中获得了高额利润。
最后才是房地产开发商,它们通过与政府公权的结合,从高房价中获得了超额利润。
从学理上看,在中国,划分利益集团的标准至少应该涉及与权力的结合程度、占有资源的程度、代言人、规模与影响力、诉求及隔阂与差异等因素。因此,笔者提出判断既得利益者的三个标准。
一是他们攫取了来自改革开放的大部分收益,并且将继续从改革开放中攫取更多收益;二是进一步的社会改革尤其是政治改革会损害其利益,因而他们对限权的政治改革持消极态度;
三是他们也有很大的能量阻扰改革的进行,或者将改革从有形化为无形,或者将改革带来的危机和不利转嫁出去。假如一个集团如果同时符合这三条标准,可以称之既得利益者。
以此衡量,大致可把中国的既得利益者划分为七大类:
第一类:强力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第二类:地方政府及其相关官员;第三类:国有垄断企业特别是央企和地方重要国企及其高管;第四类:跨国资本及其国内代理人,即俗称的“洋买办”;第五类是房地产开发商;第六类:大的民营企业和民营资本,包括民营房产商、煤老板等实业资本家和金融资本家;第七类:依附于上述各类利益集团之上的部分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
上述七类利益集团还可进一步把他们归类,分为权贵资本利益集团,包括前述的一、二、三类,其组成人员是政府官员和国企高官。
金融资 本利益集团,包括前述的第四类和第六类一部分,其组成人员是“洋买办”、民营金融资本家;实业资本利益集团,包括前述的第五类一部分和第六类一部分,其组 成人员是从事实业的民营企业家;知识资本利益集团,包括前述的第七类,其组成人员是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他们基本囊括了中国的既得利益者,是中国改革最大 的受益者。
那么,利益集团是如何形成的?正如一些学者所说,有些既得利益集团是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变种;有些新的既得利益集团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形成的过渡体制 中产生的;有些私人部门,包括部分外企,也是一种既得利益集团;有些投机主体则利用不健全的过渡体制形成了自己的既得利益。
利益集团形成后,其最基本的维护利益的方式,是通过集体行动的力量,借助制度安排,来影响或左右政府决策,从而达到所追求的目标。但和一般的以权谋私不同,既得利益集团谋取利益和好处,虽然形式隐秘,却是通过合法的途径,其理由是上得了台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