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易传》第五十卦 火风鼎 离上巽下



《东坡易传》第五十卦 火风鼎 离上巽下

 “鼎”:元吉,亨。

《彖》曰:“鼎”,象也。

“象”者,可见之谓也。天之生物不可见,既生而刚强之者可见也。圣人之创业,其所以创之者不可见,其成就熟好,使之坚凝而不坏者可见也。故《象》曰:“君子以正位凝命。”“革”所以改命,而“鼎”所以凝之也;知“革”而不知“鼎”,则上下之分不明而位不正,虽其所受于天者,流泛而不可知矣。

以木“巽”火,亨饪也。圣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养圣贤。

大器非器也,大亨非亨也。取“鼎”之用而施之天下,谓之“大亨”。“鼎”之用,极于亨帝而已,以其道养圣贤,则亨之大者也。国有圣贤,则君位定而天命固矣。

“巽”而耳目聪明,柔进而上行,得中而应乎刚,是以“元亨”。

“元亨”,所谓“元吉,亨”也。柔进而上行者,五也;五得中而应乎刚,则所以为耳目者,“巽”也。

《象》曰:木上有火,“鼎”;君子以正位凝命。

初六:鼎颠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无咎。

《象》曰:“鼎颠趾”,未悖也;“利出否”,以从贵也。

六爻皆“鼎”也。当其处者有其象,故以初为“趾”,二与三四为“腹”而实在焉;五与上为“耳”。初六上应九四,颠趾之象也;夫“鼎”,圣人将“以正位凝命”,亨而熟之至于可食而后已;苟有不善者在焉,则善与不善皆亨而并熟,而善者弃矣。鼎于是,未有实也;故及其未有实而颠之,以同其不善。如待其有实,则夫不善已污之矣,实非吾之所欲弃也。于是焉而颠之以其所欲弃,出其所不欲弃,则天下之乱或自是起矣。故曰:“鼎颠趾,未悖也。”“颠趾”而“出否”,尽去之道也;尽去之,则患鼎无实。圣人之于人也,责其身不问其所从,论其今不考其素,苟骍且角,犁牛之子可也。鼎虽以“出否”为利,而择之太详、求之太备,天下无完人。故曰:“得妾以其子,无咎。”从其子之为贵,则其出于妾者可忘也。

九二:鼎有实,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象》曰:“鼎有实”,慎所之也;“我仇有疾”,终无尤也。

九二始有“实”者,“仇”者六五也。所谓“耳”也,九二之实,六五之所举也。故其《象》曰:“鼎黄耳”。中以为实也,“仇有疾”而不能即我,畏九四也。“鼎”以耳行,故耳能即之则食,不能即之,则不食之道也。始有实者以不食为吉,恶其未足而轻用之也。故曰:“鼎有实,慎所之也。”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亏悔,终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