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易传》第四十五卦 泽地萃 兑上坤下

六三:萃如,嗟如;无攸利,往无咎,小吝。

《象》曰:“往无咎”,上巽也。

六三之“萃”于四,四与我、与初皆不利也,去而之上,上亦无应;“巽”而纳我者也,故虽“小吝”而“无咎”。

九四:大吉,无咎。

《象》曰:“大吉无咎”,位不当也。

非其位而有聚物之权,五之所忌也;非“大吉”,则有咎矣。

九五:萃有位,无咎;匪孚,元永贞,悔亡。

《象》曰:“萃有位”,志未光也。

九五“萃”之主也,“萃”有四阴,而九四分其二;以位为心者,未有能容此者也,故曰:“萃有位,无咎。”挟位以忌四为无咎①,而己志不光矣;惟大人为能忘位以任四。夫能忘位以任四,则四且为吾用,而二阴者独何往哉!“匪孚”者,非其所孚也;“元”者,始也;“元永贞”者,始既以从之,则终身为之贞也。自六二之外,皆非我之所孚也;非我之所孚,则我不求聚,使各得永贞于其始之所从,“悔亡”之道也。

【校注】
①挟位:《苏氏易传》作“存位”,误。

上六:赍咨涕氵夷,无咎。

《象》曰:“赍咨涕氵夷”,未安上也。

“未安上者”,不乐在五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