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贞吝。
《象》曰:“不恒其德”,无所容也。
《传》曰:“人而无恒,不可作巫医。”子曰:“不占而已矣。”夫无常之人,与之为巫医且不可,而况可与有为乎?人惟有常,故其善恶可以外占而知,无常之人,方其善也,若可与有为;及其变也,冰解潦竭,而吾受其羞。故与是人遇者,去之吉,贞之吝。善恶各有徒,惟无常者无徒。故曰:“不恒其德,无所容也。”
九四:田无禽。
《象》曰:久非其位,安得禽也?
九四居非其位①,而重下初六。初六,其所欲得也,故曰“无禽”;上亢而下沉,欲以获初,难矣。
【校注】
①居非其位:《苏氏易传》作“怀非其位”,误。
六五:恒其德,贞妇人吉,夫子凶。
《象》曰:“妇人贞吉”,从一而终也;夫子制义,从妇凶也。
“恒”以阴从阳为正,六五下即二,则妇人之正也。九二上从五,则夫子之病也。
上六:振恒,凶。
《象》曰:“振恒”在上,大无功也。
“恒”之终,阴宜下阳者也。不安其分而奋于上,欲求有功,而非其时矣。故“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