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改制要守住六条底线

第三,改制必须程序透明、规则透明、信息透明

公立医院是国有资产,改制的全过程都要公开、透明。近年来,凡是在改制中出现问题的公立医院,都没有做到信息透明。具体包括:一是收购者的选择要透明。如果公立医院确需改制,当地政府应该公开发表公告,通过竞争性招标的方式选择投资者,而不能暗箱操作,私下指定。二是资产的评估要透明。公立医院的资产评估和企业不同,除了现有物质资产的重置成本外,以及历史上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等成本,还应该包括人力资源以及品牌、技术、学术声誉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这部分无形资产是公立医院价值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价值显著高于有型资产。三是操作程序要透明。改制的全过程都要在公共媒体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改制要征得人民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当地群众听证会这3个会议的同意

“涉及一个地方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这个地方的人民群众中广泛商量”。首先,公立医院是国有资产,政府是受人大代表委托,代表人民来管理的,本身没有资产处置权,所以改制首先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其次,公立医院的职工是公立医院运行的主力军,无论怎么改,都要保证这支队伍的积极性和稳定性。改制是“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对于确需改制而职工又不理解的,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公开的讨论和辩论,用说理的办法解决,决不能用暴力维稳手段来压服。最后,公立医院改制直接影响当地群众的福祉,要按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原则,通过召开听证会,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只有这3个会议都通过,公立医院改制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改制后的医院如果仍然是非营利性质,要有切实保障其为非营利性的约束制度

所谓非营利性医院,主要要求有两个:一是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可分红。二是医务人员收入要符合社会同类职业的合理水平,医务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此外,非营利性医院的资产也不得自行处置和作为抵押物。(见《物权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这些规定,我国大多数民营非营利性医院是不符合免税资格的,实际上是享受着非营利性医院的优惠政策、从事营利性的行为,这是侵害了国家和患者的利益。地方政府应该对此有明确态度,在改制后仍申报为非营利性医院的,应该要求投资者明确放弃对医院收益的索取和分配权力,并且将财务报表向社会公开,避免成为假的“非营利性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