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次共受贿43万元
检方指控:2009 年至2014 年,杨殿钟9 次收受陕西炜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贿赂人民币43万元并利用职务之便,在商住楼项目为魏谋取利益。
法院查明:2009年至2014年,杨殿钟利用其职务便利,为魏某公司承建的东八里村商住楼项目说情。为感谢杨殿钟的支持和帮助,魏某先后9次给予杨殿钟建行储蓄卡、银行存单等计人民币43万元。
12、帮忙贷款,3次受贿69.9万元
检方指控:2002 年至2011 年,杨殿钟3 次收受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贿赂60 万元、港币10 万元,并利用职务之便,在李公司贷款等事项上为其谋取利益。
法院查明:2002 年、2007 年、2011年,杨殿钟利用其担任陕西省委办公厅秘书、西安市委秘书长等职务便利,为李某的公司办理银行贷款提供帮助,李某先后3 次给予杨殿钟人民币60 万元,港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99490元)。
2001年,李某公司主体工程建设完工,需要从银行贷款2500 万元,因为公司地处陕南某县,贷款难度大,他找杨殿钟帮忙,在杨的帮助下,这笔2500万元的贷款在2002年1月批准,转入公司账户,设备安装也顺利进行。贷款是怎么落实的?原来有人给省行负责人说,这是省上重点关注项目,希望能全力支持,于是贷款审批委员会就发放了该笔贷款。
办案机关立案前,杨殿钟之妻上缴全部涉案款物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2 年至2014 年,杨殿钟利用职务便利,为骆某等12 人谋取利益,收受现金3473.5 万人民币;美元26 万元,折合人民币1889306 元;港元10 万元,折合人民币99490元;黄金21.4千克,折合人民币8040600 元;手表2 只,折合人民币422100 元;玉石1 块,折合人民币5 万元;汽车1辆,价值人民币24万元。以上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5476496元。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殿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应予以数罪并罚。
在办案机关立案前,杨殿钟之妻史某主动上缴全部涉案款物,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杨殿钟对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但其作案时间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给党和国家造成特别恶劣影响,依法应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