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三:来之坎坎,险且枕,入于坎窞,勿用。
《象》曰:“来之坎坎”,终无功也。
“之”,往也;“枕”,所以休息也。来者“坎”也,往者亦“坎”也。均之二“坎”,来则得主①,往则得敌。遇险于外,而休息于内也。故曰“险且枕”。六三知其不足以自用,用必无功,故退入于“坎”以附九二,相与为固而已。
【校注】
①来则得主:《苏氏易传》作“来则得生”,误。
六四,樽酒,簋贰,用缶,纳约自牖;终无咎。
《象》曰:“樽酒簋贰”,刚柔际也。
“樽酒,簋贰,用缶”,薄礼也。“纳约自牖”,简陋之至也。夫同利者不交而欢,同患者不约而信。四非五无与为主,五非四无与为蔽。馈之以薄礼,行之以简陋,而终不相咎者,四与五之际也。
九五:坎不盈,祗既平,无咎。
《象》曰:“坎不盈”,中未大也。
“祗”,犹言适足也。九五可谓大矣,有敌而不敢自大,故“不盈”也。“不盈”,所以纳四也。盈者人去之,不盈者人输之。故不盈,适所以使之“既平”也。
上六:系用徽纆,寘于丛棘,三岁不得,凶。
《象》曰:上六失道,凶三岁也。
夫有敌而深自屈以致人者,敌平则汰矣。故九五非有德之主也。无德以致人,则其所致者皆有求于我者也。上六维无求于五,故“徽纆”以“系”之,“丛棘”以固之。上六之所恃者险尔,险穷则亡,故“三岁不得,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