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易传》第二十二卦 山火贲 艮上离下

六二:贲其须。

《象》曰:“贲其须”,与上兴也。

六二施阴于二阳之间,初九有应而不受,九三无应而内之。无应而内之者,正也;是以仰贲其须,须者,附上而与之兴也。

九三:贲如,濡如,永贞吉。

《象》曰:“永贞”之“吉”,终莫之陵也。

初九之正配,四也,而九三近之;九三之正配,二也,而初九近之。见近而不贞,则失其正,故九三不贞于二,而贰于四,则其配亦见陵于初九矣。初九亦然,何则?无以相贲也。自九三言之,贲我者二也,濡我者四也;我可以两获焉,然而以永贞于二为吉也。

六四: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

《象》曰:六四当位,疑也。“匪寇,婚媾”,终无尤也。

六四当可疑之位者,以近三也。六二以其贲贲初九,而初九全其洁,皤然也。初九之所以全其洁者,凡以为四也,四可不以洁答之乎?是以洁其车马,翼然而往从之;以三为“寇”,而莫之“媾”也。此四者,危疑之间,交争之际也,然卒免于侵陵之祸者,以四之无不贞也。

六五:贲于丘园,束帛戋戋;吝,终吉。

《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

“丘园”者①,僻陋无人之地也。五无应于下,而上九之所贲也,故曰“贲于丘园”。而上九亦无应者也,夫两穷而无归,则薄礼可以相縻而长久也。是以虽吝而有终,可不谓吉乎?彼苟有以相喜,则吝而吉可也。“戋戋”,小也。

【校注】
①丘园:《苏氏易传》皆作“邱园”,误。

上九:白贲,无咎。

《象》曰:“白贲无咎”,上得志也。

夫柔之文刚也,往附于刚,以贲从人者也。刚之文柔也,柔来附之,以人从贲者也。以贲从人,则贲存乎人;以人从贲,则贲存乎己,此上九之所以“得志”也。阳行其志,而阴听命,惟其所贲。故曰“白贲”。受贲,莫若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