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曰:“干父之蛊”,意承考也。
蛊之为灾,非一日之故也。及其微而干之初,其任也见。蛊之渐,子有改父之道,其始虽危,终必吉。故曰“有子,考无咎”。言无是子,则考有咎矣。孝爱之深者,其迹有若不顺,其迹不顺,其意顺也。
九二:干母之蛊,不可贞。
《象》曰:“干母之蛊”,得中道也。
阴之为性,安无事而恶有为,是以为“蛊”之深而干之尤难者,寄之母也。正之则伤爱,不正则伤义,以是为至难也,非九二其孰能任之?故责之二也。二以阳居阴,有刚之实,而无用刚之迹,可以免矣。
九三:干父之蛊,小有悔,无大咎。
《象》曰:“干父之蛊”,终无咎也。
九三之德,与二无以异也。特不知所以用之,二用之以阴,而三用之以阳,故“小有悔”而“无大咎”。
六四:裕父之蛊,往见吝。
《象》曰:“裕父之蛊”,往未得也。
六四之所居,与二无以异也,而无其德,斯益其疾而巳。“裕”,益也。
六五:干父之蛊,用誉。
《象》曰:“干父用誉”,承以德也。
父有蛊而子干之,犹其有疾而砭药之也,岂其所乐哉?故初以获“厉”,三以获“悔”,六五以柔居中,虽有干蛊之志而无二阳之决,故反以是获“誉”。誉归于己,则疾归于父矣①,父之德惟不可承也,使其可承,则非“蛊”矣。“蛊”而承德,是以无“巽”九五“后庚”之“吉”也。
【校注】
①疾归于父:《苏氏易传》作“蛊归于父”,亦通。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则也。
君子见“蛊”之渐,则“涉川”以救之。及其成,则“不事王侯”以远之。“蛊”之成也,良医不治,君子不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