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连发生的这些事情,让我们不得不认真考虑这样一个严肃问题,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超越性和自主性问题。
不错,目前我国仍然处在发展主义的时代,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必须明确的是,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必须以政府职能的正确定位为基础。特别是要看到,经过近3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已经基本确立,民间经济力量也有了相当发育。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提供基础设施和法律法规等“公共物品”,其中包括为市场中不同的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在市场经济中,盈利是企业本身,也是企业推动经济发展的最大动力,政府拿纳税人的钱来奖励企业或企业家,实际上是一种我曾经分析过的“谬赏主义”(参阅本刊2006年7月31日20版文章――编者)。
政府势利的现象无疑会损害政府的超越性和公正性。其实,在一个社会中,资源的配置应该是公正的,兼顾不同利益主体的。尤其是政府所掌握的公共资源,就更是要考虑到公平的原则。政府所要提供的是公共服务,这种公共服务是以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主体为基础,甚至在市场已经造成较大不平等的情况下,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分配还更应该向弱势群体倾斜。以创造财富的能力来决定分享公共资源的比例,必将会对社会平等造成损害,并危害公正社会秩序的建立。而官员与商人做朋友,“重商、护商”的做法,也打破了商人利益与社会其他利益的平衡,当商人利益与社会其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政府必然会一味偏袒、维护商人利益。这样,政府就无法在各种利益的冲突中保持中立和平衡,不能公平公正地执行制度和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名义下,给予某些群体以特殊待遇,甚至赋予某种特权,将会导致势利的制度化。而伴随着制度化,势利必将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如公正和公平社会秩序的破坏,普遍主义规则被置之度外;对某些社会群体的歧视,甚至会为官员个人行为的腐败提供制度条件,很容易使公共权力蜕化为私人的工具,官商勾结和寻租腐败现象便会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