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删卜易》婚姻章
觉子曰:男家占女,以财为用;女家占男,以官为用;不拘父母亲朋代占,悉皆同之。用官者,官有生扶;用财者,财爻旺相,即许成婚。今按古今诸书,又以财旺伤克父母,余不知宜财之旺而为吉乎?抑宜财不旺而为吉乎?
或曰:《黄金策》云:翁姑不睦,皆因妻位交重;《海底眼》云:财动丧双亲;《易冒》亦云:妻财动,父母参商。俱以财动则伤克父母,未言旺也。
余曰:动则能伤父母,旺则不能伤乎?假令春天占卦,财爻属木,谓之女命旺而可取,但父母爻定然属土,如此当权得令之财爻,有不克休囚之父母爻者乎?何必曰动?殊不知昔人言动而不言旺者,正虑后人驳议,故讳言其旺,不得已而言动也,岂知亦被看破耶?
或曰:据尔之论,则何以为法?
余曰:今分占之法也,先要财官旺相,既得吉卦,再占妨克父母否,是其法也。又按《黄金策》专以应为妻位,《易冒》亦以应为妻,欲其旺相,乃为发福贤良之女。又以应为女家父母,谓之应爻旺相,必是富贵之家;应若休囚,必主贫寒之宅。执此论之,则旺相贤良之女,必皆出于富贵之家耶?种种悖谬,千百年来何竟无一人拈出。
男卜女姻财要旺,女占男配鬼宜兴。
男家代占女,专以财为用神,以应爻为女家;财宜旺相,动而化吉;应爻不宜空破及克世爻。
女家代占男,专以官为用神,以应爻为男家;宜官星旺相、动而化吉;应爻不宜空破墓绝,不宜克世。
男子自占妻者,亦以财爻为用,兼以应爻为女身;财与应爻,皆以生世、持世、合世为吉,最忌破墓绝空;财旺生身,应值破空,亦取;应爻生世,财爻破绝,休求。
野鹤曰:财爻、应爻同来生合世者,更吉。大抵以财为重,应为附和耳。《黄金策》曰:应为百岁之妻,重应而不重财,谬也。
即如:子年 未月 己未日(旬空:子丑),自占婚,得“明夷之丰”
坎宫:地火明夷(游魂) 坎宫:雷火丰
勾陈 父母癸酉金 ━ ━ 官鬼庚戌土 ━ ━
朱雀 兄弟癸亥水 ━ ━ 父母庚申金 ━ ━ 世
青龙 官鬼癸丑土 ━ ━ 世×→ 妻财庚午火 ━━━
玄武 兄弟己亥水 ━━━ 兄弟己亥水 ━━━
白虎 官鬼己丑土 ━ ━ 官鬼己丑土 ━ ━ 应
螣蛇 子孙己卯木 ━━━ 应 子孙己卯木 ━━━
断曰:丑官持世,虽临月破日破,幸得动化财爻回头之生,目下虽破,终有不破之时。明岁丑年,定逢佳偶。果次年四月得配良姻。应丑年者,世爻实破之年也,此非财爻生世,应爻克世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