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新:建议对五千万国企下岗职工补偿,构建新型和谐社会
新中国的国营企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一和主导经济力量,经过几十年艰苦创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打下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概括地说:“逐步建立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为共和国创造了数万亿的国有资产存量。从某一具体单位来说,几代国企职工的辛勤劳动,为企业的财富积累做出了贡献;从整体上说,“中国上亿工人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整体,按照工龄拥有国有企业总体的产权,而且是第一产权”。
实行多年的计划体制下,长期的低工资、高就业工资政策,使得政府、企业通过低工资制度“预先扣除”了职工创造的劳动财富中一部分“必要劳动价值”。这就使政府、企业与职工之间客观上存在一种“承诺”或 “信用”关系。即政府、企业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有一种事实上的终身就业以及相应的医疗、住房、养老等承诺。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金部分积累制度。当时国企老职工的“个人帐户”上是没有多少“钱”的,而实际上,国企老职工从工作那天起就已经开始交纳自己的税金了,这部分钱由企业作为税收上交国库。也就是说,国家将老职工应得工资的一部分,储存起来,体现为国有企业的现有巨大资本存量。这种资本积累的经营所得,其中仍应当有国企老职工的份额,到其年老体弱的时候再兑现。国家负责地为国企承担及偿还这笔债务,是一个关乎数以亿计老职工及其家庭基本权益和履行政府政治信誉的重大问题。
国企下岗职工,以自己的辛勤劳动而成为国家经济积累主要贡献者的一部分。今天,我们在讨论“国企改革成本”这一命题时,应该看到,这一弱势群体实际上已成为“改革成本的直接承担者和主要的利益受损者”(《国企改革的成本该由谁承担》作者:章玉贵载《经济时刊2003年第5期》)。他们不仅因下岗失业被排斥在“巨额存量资产”重新分配的名单之外,甚至连自己预先“存蓄”的那一部分都无法收回。成本承担者和成果收益者严重错位,就不单单是一个经济学问题了。
由于社保资金诸方面问题,“低保”还无法做到“应保尽保”。应当看到,我国现行的以最低生存标准设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最大缺憾在于受助者可能永远无法积累资产,摆脱贫困。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回归主流社会。在基本温饱生存都无法保障的情形下,再让国企下岗失业职工为就业和晚年生活去交纳“三金”,也不单单是一个社会保障制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