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证释》十章:洛书


《易经证释》十章:洛书

洛书歌

戴九履一 左三右七 二四为肩

六八为足 五在中央

河图洛书。同一数也。而象异。以体用之分也。天地生化万物。自其先言之。则为不易者也。自其后言之。则日易者也。故有体用之殊焉。体者一成不易。示其极也。用者随事而易明其变也。

天地之大。万物自生。变化自出。体用之间为气数之所至。明其体而后知其本源。明其用而知其变化。

盖气数同而所以气数不同也。河图者气数之大体。洛书者气数之变化。以不息之德。成无尽之用。此变化之例。有不可尽言。而洛书则举其大用耳。

洛书之谓象。亦犹河图。生于二气。分于五行。本于天地之数。成于阴阳之类而名一贯实异也。

故河图之数重列五方。而洛书则平列九位。河图之物。阴阳合得。而洛书则互为推移。其象之殊。即其取义之异。其物之别。即其致用之差。由是以合于河图。则体用以全。以证于易。则变化以见。苟非圣人。焉足以明之哉。

 

洛书象数。由河图变化而来。其阳数自一而三。方位不变。自七而九。则互易矣。

阴数则全与河图易其方位。盖阳体阴用。洛书为明用之图。故阴数大易。

然自其次序观之。则一之与六。以重列变为先后平行。三之与八。四之与九。二之与七亦然。皆平行也。以一居北。而六在西北。三居东。而八在东北。九居南。而四在东南。七居西。而二在西南。

其所合仍相得也。五之在中。本于中极不变之理。此所以允执厥中为至道也。体固如是。用亦不违。非中极之道。不足以喻之也。

就书象言之。数之变化在于动。以北方之一。东方之三。皆原位不动者。非不动也。先天之生化首为水。后天之生化首为木。其所变即在其位。故动而不动也。

至南方之七。变而居西。西方之九。变而之南。以后天金火互用。与先天恰反其位。故动而易其地也。

以数之序言。则一三者顺行北而东仍前。而七九者由西而南、则与前异。此由变化而分其用也。

阴数之序。则东南之四。而西南之二。与东北之八。而西北之六。其序已与河图反行。而其合乎阳数。则正相得。

盖阳由一三而七九分作两途。一由北之东。一由西之南。以明四正之气。犹相偶合也。而阴数则与之成逆行。一由东南之西南。一由东北之西北。亦分两途。以与阳合。

其所行之序虽变。而所合之数不差。盖亦天地自然之变化。而成其用者也。

夫阳之与阴。为万物生化之本。有其一必有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