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的七大利益集团(1)

因此,即使事后被察觉其意图,然因是合法的制度安排,无论是具体制定政策的官员还是背后的主张者,都可以不承担责任,没有政治风险。这是既得利益集团同贪污受贿的最大不同。

以央企和地方政府为例,央企拥有的各方面特权对民众生产的经济价值进行有利于自身的收入再分配,它是通过三种作用方式实现的:一是免费或低成本使用国有资 源,如土地、矿产等;二是利用行政权力阻碍非国有经济的竞争,形成事实的垄断,制定垄断产品价格,获取垄断租金;三是以行政权力保证低成本的融资,如国有银行体制和对利率的管制保证央企能以低成本获取银行贷款,央企的资本市场特权能够保证其低成本的直接融资能力。

地方政府则以中国的快速城市化进程为契机,利用其相当程度的地方经济发展自主权和国有土地制度,通过土地财政模式获取收益。

它的具体作用方式又有两种:一是掌控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供应,收取高额土地出让金和各类型房地产开发税收,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刺激地方经济发展,获得政治升迁,获取政治收益;二是在政府掌控的房地产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中,通过合法或者非法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从而实现有利于其自身的收入再分配活动。这就是既得利益者的作用机理。

分利联盟

从利益集团的本质看,奥尔森认为,各种社会组织采取集体行动的目标机会,无例外地都是争取重新分配财富,而不是为了增加总的产出,因此,利益集体的分利活动不但降低了社会的经济效率和人均收入,而且降低了经济增长率,还给社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正鉴于此,奥尔森在阐述“分利联盟”的影响时,指出其危害有三:一是降低社会效率和总收入;二是加剧政治分歧;三是造成“制度僵化”。具体到中国,既得利益集团对中国社会和改革造成的危害如下:

一是既得利益者使有利于社会整体和长远利益的改革举措出不了台或延宕出台,或者使已经实施的改革措施发生变异,成为维护其既得利益的工具。无论哪种情况,结果都会导致严重社会不公。这在收入分配改革、公车改革、高速公路的收费改革等方面,表露无遗。

二是既得利益者侵蚀公共权力,阻断国家与人民的联系,严重侵蚀执政党的执政基础。伴随国家形式出现的公权力,本是维护社会公平及社会和谐有效运转的保证。

但现在既得利益集团以特殊的权力身份,合法的政治决策参与,以巨大的政策影响力来达到和实现将公权力私有化之目的,侵蚀了每一个公民的权益。

既得利益者还渗透执政党内,借助执政党的执政权威,将党从全民利益出发制定的改革发展决策实际导向有利于其自身,使民众享受不到改革和发展的收益,党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