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证释》十五章:地水师(卦)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小人勿用,必乱邦也。

孔子《宣圣讲义》

此申释爻辞之义也。大君之命。即前王三锡命之意。唯有功者受之。而功之成于正。奖之加以正。上下同正。国无不正。政之所成。治之所隆。此师道之所以弘也。隆者易替。成者易覆。势理然也。上六居极地。集群阴。最易为小人所乘。小人者正之反。君子之仇。今曰小人勿用。为虑远矣。小人用必乱邦。是败师之功也。反正为邪。反功为祸。吉反为凶。利反为害。此师反而为比。则大君之命。丈人之吉。皆反而比之匪人。自乱其国家矣。虽众有何益哉。辞之垂戒。至明切矣。

《宗主附注》

师卦取义。在合众而能统率。集力而能运用。不徒以其人众巳也。盖在卦象。一阳五阴。阳居下正位。阴环拱于前后。阴从阳命。刚以柔行。故协于师义。果非有纪律。有顺从。主得其权。众听其令。则凡五阴一阳卦。皆与师同。而不得称师者。则可见其名之由正位来。义之由当权来。无位无权。则纪律不立。命令不严。虽有其众。直乌合耳。故反师为比。比者匪也。匪盗之聚。呌嚣奔突。虽多不足以用。故不得名师。而师者、出以正义。行以正名。止以正道。刚柔相济。权变有常。此王者之师。恒备而不用。天下畏其威。人民依其力。而不为暴。不以害民。不以怨众。此仁人无敌之义。师之大道也。故师者。人道所不可缓。而国政尢资要焉。一反其所为。则成比匪。比匪与师一邪一正。一治一乱。其为众同。其所以御众者不同。此兵与盗之分也。